昭通学院2025年经济责任审计服务采购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29   浏览次数:

中标信息

成交供应商: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    
选择理由: 总价最低,推荐成交    
质疑投诉说明: 如有质疑,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质疑说明文件(纸质)递交至招标与采购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名称 昭通学院2025年经济责任审计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 JJ-FW-20250109
项目编号 JJ-FW-20250109
公告发布日期 2025/08/26 15:37 报价截止时间 2025/08/29 15:37
报价截止时间 2025/08/29 15:37
采购单位 昭通学院
联系人 中标后在我参与的项目中查看 联系手机 中标后在我参与的项目中查看
联系手机 中标后在我参与的项目中查看
是否本地化服务 是否需要踏勘
是否需要踏勘
踏勘联系人 踏勘联系电话
踏勘联系电话
踏勘地点 踏勘联系时间
踏勘联系时间
采购预算 ¥130,000.00 成交金额 ¥89,500.00
成交金额 ¥89,500.00
送货/施工/服务期限 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
送货/施工/服务地址 昭通学院

   采购清单
1
采购内容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售后服务 分项报价
A 类干部(关口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 5 1.根据委托要求协助采购人开展审计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对出具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审计期间,就审计项目中要求关注的重要事项向采购人汇报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问题。 3.对参与审计的项目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4.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审计活动。 5.根据采购人要求,定期报送审计项目进度及阶段性成果。 ¥34,500.00
参考品牌及型号 不限定品牌型号
技术参数要求 一、供应商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作要求 (一)审计工作要求 1.受托事务所须自行完成审计的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不得临时聘请非本单位注册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2.受托事务所在收到采购人委托审计通知后7日内进场开展审计工作,针对审计事项制定具体审计实施方案,该方案需经采购人同意,若经同意的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变更,需由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反映;采购人对审计事项提出疑问或咨询的事件,受托事务所应及时响应,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或解释。 3.审计报告(含独立装订成册的审计工作底稿)应按审计实施方案时间要求提交,提交时间自项目审计进场开始,最长不得超过45天。 4.供应商现场工作结束后,应保证项目现场负责人参与审计发现问题的沟通及意见征求工作。 5.审计完成后,受托事务所需向采购人内部审计部门提供审计取证单等相关材料。 (二)人员要求 1.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需要委派工作人员,审计组成员不低于5人,现场审计人员不低于3人,应全部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3年以上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经验;每个项目委派人员中应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职称;拟派项目现场负责人至少具备3项同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现场负责人工作经验(需提供审计组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2.供应商应保持委派人员队伍稳定,派出审计组成员应与响应文件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委派人员,应提前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人员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等不得低于原委派人员。 (三)资料管理要求 供应商应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按项目归集整理审计服务项目档案资料(含电子资料),并妥善保管。供应商应在项目审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所有送审资料归还被审计单位或移交采购人保管,将整理好的审计成果文件资料(含电子资料)全部移交采购人。 (四)保密管理要求 1.供应商和委派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采购人有关规定,对所有来自审计项目的信息严格保密。

   采购清单
2
采购内容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售后服务 分项报价
B 类干部(除 A 类以外的校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0 1.根据委托要求协助采购人开展审计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对出具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审计期间,就审计项目中要求关注的重要事项向采购人汇报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问题。 3.对参与审计的项目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4.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审计活动。 5.根据采购人要求,定期报送审计项目进度及阶段性成果。 ¥55,000.00
参考品牌及型号 不限定品牌型号
技术参数要求 一、供应商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作要求 (一)审计工作要求 1.受托事务所须自行完成审计的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计工作,不得临时聘请非本单位注册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 2.受托事务所在收到采购人委托审计通知后7日内进场开展审计工作,针对审计事项制定具体审计实施方案,该方案需经采购人同意,若经同意的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变更,需由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反映;采购人对审计事项提出疑问或咨询的事件,受托事务所应及时响应,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或解释。 3.审计报告(含独立装订成册的审计工作底稿)应按审计实施方案时间要求提交,提交时间自项目审计进场开始,最长不得超过45天。 4.供应商现场工作结束后,应保证项目现场负责人参与审计发现问题的沟通及意见征求工作。 5.审计完成后,受托事务所需向采购人内部审计部门提供审计取证单等相关材料。 (二)人员要求 1.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需要委派工作人员,审计组成员不低于5人,现场审计人员不低于3人,应全部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3年以上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经验;每个项目委派人员中应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职称;拟派项目现场负责人至少具备3项同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现场负责人工作经验(需提供审计组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2.供应商应保持委派人员队伍稳定,派出审计组成员应与响应文件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委派人员,应提前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人员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等不得低于原委派人员。 (三)资料管理要求 供应商应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按项目归集整理审计服务项目档案资料(含电子资料),并妥善保管。供应商应在项目审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所有送审资料归还被审计单位或移交采购人保管,将整理好的审计成果文件资料(含电子资料)全部移交采购人。 (四)保密管理要求 1.供应商和委派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采购人有关规定,对所有来自审计项目的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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